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 安徽灵璧法院官网((朱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灵璧法院官网((朱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1:20 浏览量:31

1. 朱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张建伟 4. 审判员梁建军 5. 审判员刘好 ...

朱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蒋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被告:蒋某与胡某,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蒋某因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院(2018)皖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7月7日作出(2018)浙高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等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浙民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生效后,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伟

审判员梁建军

审判员刘好

审判员马东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创民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