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朱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张建伟 4. 审判员梁建军 5. 审判员刘好 ...
被告:蒋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被告:蒋某与胡某,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蒋某因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院(2018)皖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7月7日作出(2018)浙高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等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浙民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生效后,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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