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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对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进行费用的负担。
同时,还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费用。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养子女,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判决。
第二十七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人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母对养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成立对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是指收养关系在我国收养人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一种形式,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
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收养关系的解除时间,收养关系的结束时间,收养关系的种类,收养关系的终止时间,收养关系的种类,收养的效力等法律规定,从被收养关系的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而且是财产关系,因此也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由收养人和收养人达成协议,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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