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民宅基地审批条件 2. 宅基地申请的审批程序 子女结婚后能不能申请宅基地? 可以申请宅基地,但是需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家庭户主中无房无宅基地的,可按照“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一、村民宅基地审批条件 根...
子女结婚后能不能申请宅基地?
可以申请宅基地,但是需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家庭户主中无房无宅基地的,可按照“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民使用土地的一种方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申请: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执行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而《山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由农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和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对象,才可提出该项请求,城镇户口安置对象的申请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并在征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之后方可提出。
因此,这些农房安置对象也可直接申请,但是只能在本乡(镇)范围内。
三、农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登记为农村民房而不登记:
具有本乡镇权限常住户口,且在本村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的;
年龄不满十八岁,在申请购买农村民房时已取得本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核发的《农村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以及已办理农村民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
户籍迁出本村,并已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本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整村收购储备地及房屋建设项目的;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建房,并将整村以宅基地、农民住房安置工作、扶贫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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