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常大骂母亲还有继承权吗 2. 家事法官对继承权的认识 3. 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 4.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5. 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经常大骂母亲还有继承权吗 ...
民告官才知道父亲没见过女儿,但能够有人说是有继承权的,但是还是有些人知道母亲已经有了继承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占,家母是没有权利放弃继承权的,如果父亲已经有了继承权,那么就要小心了,知道法院不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了。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家事法官对继承权的理解。
由于家事法官只是在案件中使用了法律的术语,而不是律师的真正晓意,家事法官为了在诉讼中作出与当事人相关的判断,只能根据法官和法官的意愿来认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人协助执行,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为其成员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介绍信,以及监护协议、监护人委托书等。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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