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 (七)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六十九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给债权人。 对返还...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六十九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给债权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八)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九)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十)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十一)履行费用的负担。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采用书面方式的,也可以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十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十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到的地点不明确,给付到的地点不明确,给付到的地点不明确,当事人就给付到的地点不一致,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地点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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