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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判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存在着消极利益,那么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是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可以起诉,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存在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过错行为,可以进行起诉,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当事人不得私自中止探望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判决方式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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