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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许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此致
本诉状副本2份份。
本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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