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人不能回避呢? 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参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也不得申请回避。 如果这些人回避了诉讼,则必须重新确定审理案件的人员。 ...
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人不能回避呢?
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参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也不得申请回避。
如果这些人回避了诉讼,则必须重新确定审理案件的人员。
其次,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参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也不得申请回避。
如果这些人回避了诉讼,则必须重新确定审理案件的人员。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哪些人不能自行回避。
这些人是指担任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等职务的人,以及被指定担任这些职务的人。
如果这些人自行回避了诉讼,则必须重新确定审理案件的人员。
总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哪些人不能回避,是指那些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参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也不得申请回避的人。
这些人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被指定担任这些职务的人。
如果这些人回避了诉讼,则必须重新确定审理案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规定,只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限制,而不是排除。
如果有必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仍然可以申请回避。
因此,在办理案件时,一定要遵守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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