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管辖 2. 特殊管辖 3. 选择管辖 4. 选择管辖的具体流程如下: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其管辖规定对于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分类及其含义。 一、一般管...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其管辖规定对于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分类及其含义。
一般管辖是指在案件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管辖范围进行处理。
一般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而是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则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处理。
直接管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直接涉及第三人的,由该第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特定纠纷专属管辖是指,只有在特定领域内发生的纠纷,才由该领域内法院管辖。
例如,不动产纠纷、侵权行为纠纷等。
特殊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特殊的管辖方式。
特殊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提篮式管辖:对于涉及国际诉讼的案件,可以将案件提起为提篮式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争议案件,如果约定的法院与争议事实有关联,则该法院将成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当一方当事人离开诉讼现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失踪或死亡时,案件的管辖权将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选择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中,选择特定的管辖方式进行诉讼。
选择管辖的一般原则是:的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有协议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无法协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等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有协议,则按照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管辖有哪些的介绍,不同的管辖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正确的选择管辖方式对于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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