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本案是一起因侵害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主人公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李某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业务亏损,无法偿还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但法院却认为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享有法律上的胜诉权。 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呢? 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中的“诉讼时效”概念。 ...
本案是一起因侵害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主人公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李某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业务亏损,无法偿还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但法院却认为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享有法律上的胜诉权。
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呢?
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中的“诉讼时效”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患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超过三年,则无法享有法律上的胜诉权。
在本案当中,李某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2016年,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患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超过三年,则无法享有法律上的胜诉权。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享有法律上的胜诉权。
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是法院是否应该对李某的还款请求进行支持。
如果我们认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应该支持李某的还款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患者在丧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又未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对某一财产的合法占有,以及对某一财产的支配权,其请求权可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在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公司在2018年已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了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其对财产的支配权也应该受到限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还款请求应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可以适用溯及力原则,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如果我们认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不支持李某的还款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应该从2016年开始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到2020年结束。
本案中,李某的还款请求应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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