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2. 案例简介: 3. 争议焦点: 4. 结论: 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 然而,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也会遇到一些法律...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
然而,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也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张某在2016年1月1日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份商品,支付了1000元货款。
但是,在2016年12月31日,张某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联系并要求退货退款。
但是商家拒绝退货,并且张某在2017年3月1日再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是商家仍然拒绝。
张某在2017年5月15日向该电商平台申请仲裁,但是商家仍然拒绝退款。
张某在2017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款。
但是法院认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张某与商家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以时效中断。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时效,应该予以驳回。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中断时效的,时效重新起算。
因此,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在2017年5月15日的诉讼是否属于中断时效的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中断时效的,时效重新起算。
因此,该案的时效期间应该从2017年5月15日开始计算。
如果张某在2017年5月15日的诉讼属于中断时效的情况,那么该案的时效期间应该重新计算。
如果张某在2017年5月15日的诉讼不属于中断时效的情况,那么该案的时效期间应该从2016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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