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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方式(变更抚养权法院本着什么原则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2:12:33 浏览量:28

变更抚养权法院本着什么原则变更抚养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

变更抚养权法院本着什么原则变更抚养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社会抚养费应当自觉地去进行交纳,而不是强制性的对其进行交纳。

社会抚养费如果不交,对方是可以起诉的,这个是一个有利条件,但是这个还是需要注意的,到时候自己有能力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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