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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变更抚养权有什么处理原则)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51:47 浏览量:24

变更抚养权有什么处理原则:(一)坚持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这一问题,《婚姻法》在此作了特殊规定,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对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 判例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

变更抚养权有什么处理原则:(一)坚持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这一问题,《婚姻法》在此作了特殊规定,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对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

判例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二)诉讼程序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长批准。

4、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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