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文书 2. XXX人民法院: 3. 本院受理XXX先生与XXX女士的离婚诉讼,现依法审理如下: 4. 争议焦点 5. 事实与理由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离婚标准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
XXX先生和XXX女士于XXXX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XXXX年提出离婚。
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离婚,儿子由XXX女士抚养,女儿由XXX先生抚养,儿子所需的生活费用由XXX女士承担,女儿所需的生活费用由XXX先生承担,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应做调解工作,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子女成年而终止。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XXX女士抚养儿子,XXX先生抚养女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争议且财产总额不超过一定数额的,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没有争议,且财产总额不超过一定数额,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XXX先生和XXX女士于XXXX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XXXX年提出离婚。
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离婚,儿子由XXX女士抚养,女儿所需的生活费用由XXX女士承担,儿子所需的生活费用由XXX先生承担,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但是XXX女士认为双方离婚的标准过高,而XXX先生则认为离婚的标准过低,因此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
经本院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双方离婚,儿子由XXX女士抚养,女儿所需的生活费用由XXX女士承担,儿子所需的生活费用由XXX先生承担,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XXX女士对儿子的生活费用承担比例应适当增加,XXX先生对女儿的生活费用承担比例应适当增加。
双方应共同协助儿子接受良好的教育,确保儿子的身心健康,并维护家庭和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双方离婚后有财产争议,应依法提交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交案件相关的证据,以便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作出新的判决。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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