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补开特殊工种工作证明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克扣或者非法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并应当保障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 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需要补开特殊工种工作证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需要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危险程度,经职工同意并...
民法典颁布后,补开特殊工种工作证明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克扣或者非法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并应当保障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
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需要补开特殊工种工作证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需要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危险程度,经职工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从事特殊工种。
如果职工不同意从事特殊工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工或者调整工作。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并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和保健服务。
如果职工因从事特殊工种造成身体伤害,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的,职工及其配偶、继承人可以向企业申请相应的赔偿。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因工受伤进行治疗和康复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之,民法典规定,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并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和保健服务。
如果职工需要补开特殊工种工作证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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