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结果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审判人员 4. 审判长张佳琪 5. 人民陪审员王连玉 6. 人民陪审员刘振芳 7.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
月收入八千抚养费多少钱202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经过审理,查明,涉案的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北村5-102号房屋是其与原告郭素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均分,被告郭素芹在丈夫去世后承担了全部的丧葬费用,剩余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均无法查明,要求分割。
被告郭某主张在去世后,被告应分割的是其个人财产,但其去世后,银行存款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对于郭素芹在去世后的存款单据为己有,但对其个人工资账户及公积金的支取情况,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告郭某1、被告刘某2主张被继承人郭素芹去世后其名下中国银行存款存款保持不变,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遗产范围的公积金数额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对其主张由其依法继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郭素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02号房屋一套由原告郭某1继承,份额二分之一给被告郭某2;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50元,被告郭某2、郭某3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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