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 > 南京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手续(南京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南京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手续(南京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8:14:19 浏览量:23

1. 南京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 相关阅读:离婚增值部分怎么算 3. 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5.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南京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

南京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应当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阅读:离婚增值部分怎么算

离婚房子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质权人。

如果该房屋为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效力是有形的,从其性质上看属于财产。

从其性质上看,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应属于共同共有。

共同还贷的款项来源于个人,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为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同时在分割中实现债权人的目的。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南京市 分割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