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阜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审判日期:2023年2月18日 4. 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离婚手续; 5. 被告安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原告王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为某公司,住某市某区。
被告安某1,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为某银行,住某市某区。
本案由某法院受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安某1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1于2022年1月2日结婚,2022年4月18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安某1提出离婚请求。
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争议,经某法院调解无效,现依法判决如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以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某公司,共同拥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销毁账目,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其归还所负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安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1离婚,被告安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当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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