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离婚后对分割财产的反悔解释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第二种意见,被告承认原告所称当年总价约20万元,并且在当时在总价当中又已经支付完毕,即总价约2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第三种意见,被告没有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而是在分割后将该车的财产收入全额支付给另外一方。 ...
离婚后对分割财产的反悔解释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第二种意见,被告承认原告所称当年总价约20万元,并且在当时在总价当中又已经支付完毕,即总价约2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第三种意见,被告没有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而是在分割后将该车的财产收入全额支付给另外一方。
对于男方、或者女方以他人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男方是否有权分割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男女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被告李某在离婚后,因经营不善而擅自将属于其个人的店铺以分摊的方式支付,由于该店是夫妻共同经营,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是由原告一人全部承担。
因为原告系过错方,所以对该店的经营全部是由原告一人出资的,故不属于《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分割;原告李某的丈夫黄某因车祸身亡,是被告李某2与李某3共同安葬,并且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1、女儿李某2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李某2;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0年4月2日登记结婚,192年5月8日生育一女名李某2。
20年被告在北京务工,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子女,均由被告接送,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再向原告返还2018年的贷款,现原告自认其与李某2共同生活时,被告已将工资卡还给了原告,双方约定该笔钱由原告偿还,并约定归还2018年8月2日的贷款本金30元。
被告李某3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在一起生活,感情基础差,虽说双方从2017年腊月起就分居至今,但在此期间,被告李某4一直不肯给钱,且不尊重原告的意见,故至2018年8月底,被告李某4就将信件交给原告了,之后原告收到了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且被告李某5长期未照料原告,且在原告李某5处照顾,故该部分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为了孩子的利益,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现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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