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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应由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收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应当由收养人双方共同协商收养协议书。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

子女收养应由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收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应当由收养人双方共同协商收养协议书。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收养人不得以收养关系的存在为由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收养关系是为了结婚而成立的,则可能涉及到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抚养该子女,但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确定一般通过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与养子女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则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种关系,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是生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恶化。

收养关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因而具有法律效力。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消除,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在这种情况下,收养关系是一种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它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它是一种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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