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一、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子女变更姓名,需要有正当理由。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姓名的要求。 有关变更姓名的内容可参考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由本人依法父母、收养人父母、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居住地的收养人户口登记机关变更姓名,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以下证明材料:(一)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
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一、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子女变更姓名,需要有正当理由。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姓名的要求。
有关变更姓名的内容可参考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由本人依法父母、收养人父母、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居住地的收养人户口登记机关变更姓名,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以下证明材料:(一)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与抚养人关系证明;(三)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证明。
养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四)其他有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证明和收养关系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书或者收养公证书。
收养关系证明,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一种法律拟制的关系。
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一同是拟制血亲关系,不能作为送养子女的关系,如果收养人因故不能亲自送养收养,收养人的监护人可以代替养人监护。
收养人是孤儿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夫妻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子女可以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二个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夫妻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夫妻的子女,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夫妻的子女,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的收养孤儿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的孤儿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的收养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依照收养关系的要求,尽抚养义务,享有继承权。
收养人收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的收养关系,只有在无收养人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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