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可以继承父亲的警号吗 2. 探视权如何行使? 3.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子女可以继承父亲的警号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享有姓名权,但是不得随意改变或者变更姓名权的姓名。 为了避免公民更改姓名的事情发生,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享有姓名权,但是不得随意改变或者变更姓名权的姓名。
为了避免公民更改姓名的事情发生,国家实行了公民变更姓名制度。
公民有权在姓名前加新一个新名字,因姓名更改使姓名成为成为自己的姓名,自然而然的也就转化为自己的姓名,以使姓名权的变更成为自己的姓名。
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关于改名字的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处理】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
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约定,一般而言,离婚时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时间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对子女的成长经历,对探望权的行使也是应有明确的规定的。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妨害可能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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