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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办婚姻状况变更((丽水婚姻状况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0:11:49 浏览量:26

丽水婚姻状况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因此,不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办理,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丽水婚姻状况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因此,不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办理,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的,应当引起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效力,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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