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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具体的判决情况,经常会出现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或者是法院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被撤销或者婚姻被撤销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一并审理。
在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案件时,发现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应当一并处理,并且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行为,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法律关系,所生子女和养子女都是婚生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尽了抚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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