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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抚养费标准((台州临海抚养费给多少个月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1:42:57 浏览量:51

1. 台州临海抚养费给多少个月 2. 一审法院查明 3.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台州临海抚养费给多少个月 实行“全面协商”,每年进行抚养费给付规定时,男女双方可以就抚养费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

台州临海抚养费给多少个月

  1. 实行“全面协商”,每年进行抚养费给付规定时,男女双方可以就抚养费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某和袁某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就子女抚养费进行了分配,能否就子女抚养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根据其诉讼请求不同作出处理。

”即针对袁某主张的抚养费及支付的年限、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数额、出现频率、地点、方式等是否真实发生,双方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对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问题,袁某主张的抚养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与本案的判决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袁鸿山原居住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2号房屋,于204年12月17日登记在被继承人袁鸿山名下。

被继承人袁鸿山名下有1981年建筑面积为63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套,系被继承人袁鸿山动迁后原有前妻所购,后收养袁某8已成年,与前妻共同生活。

被继承人袁鸿山名下房屋于1984年动迁后安置于动迁房屋,该房屋于207年被拆迁,产权登记在袁鸿山名下。

被继承人袁鸿山名下拥有1981年建筑面积为17.70平方米的住宅房(以下简称动迁房),后被继承人袁鸿山原居住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2号,动迁后安置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3号2层2号,入户地人员四至五、周岁。

208年5月,袁鸿山参与建造西岗区北海街12号房屋。

195年9月30日,被继承人袁鸿山取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3号2层2号的房屋产权。

195年10月17日,上述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陆志财,产权来源为房管局打印,195年3月15日取得房地产权证。

195年12月19日,上述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陆志才”。

195年12月21日,陆志才与案外人韦镇某1、陆某2、韦镇某3共同签订了《房地产赠与合同》,并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

该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产权在事后经法院进行了处分,且实际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合法权益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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