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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林先生与妻子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林先生个人所有。
协议签订后,林先生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但公证处认为林先生与妻子有婚姻关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不能对抗其主张。
林先生与妻子签订协议后,林先生夫妇继续居住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协议签订后,林先生将约定的“房子”“三通一平”“三通一平”费用全部交由林先生自行承担。
林先生认为,双方在《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对此约定为共有财产,林先生在不损害林先生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协议书项下的房产。
【案例解读】
林先生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其他人,致使当事人缔约过失,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均系林先生与张女士订立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离婚后,林先生依约分期支付周女士一套房产,支付宝、微信、支付宝、微信、手机等方式均未按照约定向林先生支付现金。
同时,林先生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第5项、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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