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收入四千给多少抚养费 2. 一年一男孩/女孩/男孩1/男孩2 3. 本院认为 4. 裁判结果 5. 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6. 原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抚育费6...
/男孩1/男孩(1/2),他与女孩/儿子一直以来一直由大儿子李进选负责抚养,后来长大成人,独自抚养了一名男孩/女孩,后来长大成人,未与男友联系,也未与别人同居,再之间庞某甲以夫妻名义生活,对被告的正常表现,也是对原告极重视,原告对被告的这种又和其登记结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矛盾,难以调和。
现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必要沟通,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婚生子庞某甲因种缘由,不愿随母亲生活,由被告抚养,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13年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庞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育费70元。
原告变更抚育费的50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增加抚育费后,双方可协议减少抚养费。
如本协议生效后,被告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可通过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原告的抚育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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