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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等同于离婚吗((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1:36:33 浏览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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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夫妻双方。

(四)申请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范围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在无效婚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该婚姻效力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五)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应当年满2周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大家有了解之后可以看出非法同居会导致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非法同居是有一定的认定条件的,对于双方自愿同居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但是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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