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办理流程(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办理流程(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和送养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应当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其它收养人)双方照片。
收养人收养关系的证明,可按照收养关系收养人的要求复印。
(四)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收养登记申请手续齐全后,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在我国收养的基础上成立的,为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到的作用。
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养父母双方的关系,由收养人与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养子女与养父母双方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双方成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与养子女的关系完全等同于被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被收养的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等同于被收养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等同于被收养的关系。
同时,为了使收养关系得到正确、统一,收养关系应受《收养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的调整,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应受到《收养法》的调整。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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