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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登记咨询热线((天津市最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附修正本))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5:08:14 浏览量:17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婚姻关系的下列人员: 3.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天津市最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附:修正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天津市最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附:修正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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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发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婚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照法律规定,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1.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2.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3.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顺序进行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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