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母异父怎么继承财产呢 2.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3.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4. 收养关系的解除 5.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同母异父怎么继承财产呢 我国民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
我国民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养兄弟姐妹关系消失,自然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收养关系是收养的重要条件之一,有子女的收养人才有继承权,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才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无收养关系,不仅是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也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因素。
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是否能够解除收养关系,取决于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经过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因此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同样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也就自然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则应当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只有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了,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告终止。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者因养子女成年养父母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维持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养父母一定的赡养费。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人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完全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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