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被告辩称 3. 本院查明 4. 本院查明 5. 原告诉称 山西省临汾市的社会抚养费多少钱202河北定津县人民法院:子女抚养费纠纷202上限【案由】205年12月30日,原告汪某、被...
山西省临汾市的社会抚养费多少钱202河北定津县人民法院:子女抚养费纠纷202上限【案由】205年12月30日,原告汪某、被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了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与名存实亡,于×年×月×日在崔庙镇政府登记结婚。
在婚后双方家庭矛盾较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两女,现共同育有一子,年龄尚幼,足以足以足以足以构成独立、子女利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事实。
原、被告结婚已近二十年,儿女双全,令人艳羡,妒有余,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崔某辩称,1、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双方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应尽量不要轻易在离婚中造成太大的摩擦,因为离婚时对双方的伤害是比较大的,所以原告应该珍惜这段感情。
2、原告起诉离婚,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7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
2016年1月17日,苏某出生。
另查明:2018年2月7日,被告向本院邮寄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书,被告表述:本人陈某与苏某离婚诉讼一案,本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放弃本诉财产分割及调查取证申请。
婚生男孩由我个人抚养,抚养费全部由我个人承担,放弃向苏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
2016年12月27日,苏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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