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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财产怎么分割((入赘继承家产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1:49:55 浏览量:64

入赘继承家产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入赘继承家产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1.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利益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1.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2.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因对方或者任何一方的过错而使判决离婚。

比如,过错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此时也可以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1.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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