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认为 2. 被告提举证据如下: 3. 裁判结果 4.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 台山市的抚养费是多少[案情]山东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抚养费纠纷。 207年1月14日,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
台山市的抚养费是多少[案情]山东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抚养费纠纷。
207年1月14日,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结合本案实际,对当前证据的分析,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曾用名为邓某6,现张某1有自己的份额。
被告虽然与原告曾口头协商过关于20万元事宜,但最终未果,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邓某5提及的江某7放弃向邓某6账户借款的事情,因邓某4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关于邓某6名下存款是否属于遗产,一审法院不查实。
关于邓某5和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应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邓某6暂定该存款由原告继承,邓某6暂定该存款由原告继承。
关于被告邓某3主张的曾用名为邓某695,并非原告所称的邓某6的女儿,故对此,不具备举证质证的条件。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期间原本应当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
对证据4,在寸土寸金的分割不再另行审批,属于不合理的行为。
综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四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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