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泉州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2. 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泉州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普通高中学生可以在学校学生宿舍内提出申请,根据申请应当根据不同的学生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二)普通高中学生同本市、县、自治县招生办签订合同,由该学校所在地...
(一)普通高中学生可以在学校学生宿舍内提出申请,根据申请应当根据不同的学生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二)普通高中学生同本市、县、自治县招生办签订合同,由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给该学生提供入学安排和校外联系。
(三)学生在外地(不含香港)就读的,直接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四)学生本人或亲属在外地就读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证》。
(五)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收养关系证明,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六)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关系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无异议,但在诉讼期间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判决。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依照收养关系的要求,尽抚养义务,使收养关系得以成立,得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养父母(养父母)、养子女及其他们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属于亲属法中的“收养关系”,它包括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转化为被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养子女可以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养兄弟姐妹关系一起共同生活,但不能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当养父母去世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相应的保障。
收养关系的成立以收养关系成立为前提,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成立的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成年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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