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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财产能分割吗怎么分同居后财产分割,先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同居后财产是共同财产,或一方在外面打工,但经济上的劳务,这种夫妻关系并不不因夫妻关系的改变而消失,即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如果夫妻双方的约定仅因一方有过错而不成立或不予承认,则该约定一般认定为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同居关系的双方分开居住,同居关系即告解除。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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