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结果 2. 驳回被告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 律师在线小编提示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
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有共同财产,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是被告以家庭为单位提交了证据予以证实,故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称被告对其个人所有的装修房屋在离婚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未就装修投入鉴定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名关系成立,应当认定涉案房屋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项、第15条第4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谢某甲房屋补偿款894第七十六条,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724元,被告谢某甲负担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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