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1、无条件给付期限。
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
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
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育费。
按年支付有困难,可按月或按季度给付。
现代社会进入大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提起诉讼的也并不少见;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此外,对于离婚前一方长期停付抚育费的,离婚后可酌情由一方补付一部分或全部抚育费。
从上面内容可知,根据我国《民法典》,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三种,分别是无条件的给付期限、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和有条件的给付期限,具体内容详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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