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男方有前科是否不利争取抚养权 2. 法律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4.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5.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
男方有前科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抚养权的,抚养权男方可以争取到抚养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执行,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子女愿意负担其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由于长期以来的实践中,父母双方很难掌握客观条件,而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的生活困难,即由于自身生产经营困难、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所以法院不会轻易判决减免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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