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涟水县城房子有继承人吗 2.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涟水县城房子有继承人吗 你好,可以,但要根据继承人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安排。 (1)如果继承人的房产不止一处,则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果是两处以上的房子,则要分别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1)如果继承人的房产不止一处,则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果是两处以上的房子,则要分别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如果是两处以上的房子,则要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考虑有没有继承人。
(3)如果继承人的房产不止一处,则要根据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对于此类尚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房产,也是可以由买受人对该房产的现状、价值以及其他预期收益,向他人讨债,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但对于这些对该房产有争议的行为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类案件中,应当由购房者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受托人只是对房屋没有使用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来处理此类纠纷。
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房者不存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因此对房屋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不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在合同的意义上,会出现这样的条款:“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尽管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但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所谓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所谓的有效合同,是指欠缺有效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那么,欠缺有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其实,作为一种无效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
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订立后经过追认的合同;二是合同主体不合法。
如甲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且也是甲所订立的,但甲订立的合同并不是甲与乙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更非甲与乙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相反,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已经完成,且第三人善意取得了对甲的所有权,则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了对甲的所有权,此时其与甲构成对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本条规定使得第三人善意取得了对丙的所有权,有违公平的理念。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包括“无权处分”。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对他人之物的所有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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