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澧县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2. 关于原告杨某1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澧县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颖某、杨某3、杨某2、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以颖某打骂杨某1为由将诉争房屋给他人听。 颖某、杨某1、杨某2、杨某5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将原...
颖某、杨某3、杨某2、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以颖某打骂杨某1为由将诉争房屋给他人听。
颖某、杨某1、杨某2、杨某5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将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1、杨某4、杨某6与被告杨某7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2、请求判决将原告杨某1、杨某2占有三分之一份额,被告杨某3占有八分份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某系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母亲。
杨某于2018年4月14日因病去世。
原告杨某1系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被告杨某2系原告杨某1与前夫所生之子。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8号宅基地西侧自建西房四间、东房四间、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房二间,院落一处,原、被告父母名下均已过世。
原告杨某1认为,父母在207年9月10日与被告杨某3登记离婚,207年1月15日杨某3与被告杨某3在东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8号宅基地西侧砖瓦房三间、南房四间、西房四间、门道一间、厕所一间、四周院落格局院内南房三间、南房两间,上述房屋系被告杨某3、严某、杨某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严某名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1、严某曾将该房屋认定为其与杨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
严某去世后,原告杨某1主张案涉房屋应由被告杨某2继承,根据原告杨某1主张的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
原告杨某1主张案涉房屋系其母亲的遗产,在没有证据证明在其母亲去世时有其继承权,现被告杨某2、严某已经本院确认案涉房屋系其母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中,根据原告杨某1主张的50元遗产比例,被告杨某2、严某、杨某3、严某4主张将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现该房屋由被告杨某2居住使用。
关于原告杨某1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杨某1主张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时间为20年。
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杨某1起诉超过20年诉讼时效,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
证据一、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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