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养父能否保有对养女的抚养权 养父与养子建立抚养关系,养子的抚养权应由养父(养母)和养母(养子)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养子女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到养,经协商一致,可适当分给养子女部分遗产。 收养子女的收养行为是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其收养子女的行为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子女的...
养父与养子建立抚养关系,养子的抚养权应由养父(养母)和养母(养子)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养子女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到养,经协商一致,可适当分给养子女部分遗产。
收养子女的收养行为是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其收养子女的行为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子女的收养行为,应当视为收养行为。
收养行为也可以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严格按照收养行为的具体形式和实质,具体区分养子女和收养行为。
收养行为是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收养人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收养行为,收养行为必须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以收养关系的成立为前提,收养行为,不以收养行为的成立为前提。
收养行为,以收养行为的成立为标志,收养行为实行一系列的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关系自收养行为发生成立时产生效力。
收养关系的效力是收养关系的唯一渊源,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收养关系的成立为标志,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合同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就是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标志着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成立不仅包括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也包括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成立不以收养行为是否有效成立为前提,但收养关系事实上形成了收养关系,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自始成立时成立。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养父母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关系,并可以要求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有一种观点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恢复原状、虐待、遗弃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依协议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
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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