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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房使用权分割((离婚公房的使用权具体授予谁))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0:16:20 浏览量:90

离婚公房的使用权具体授予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离婚公房的使用权具体授予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那么,离婚公房使用权具体授予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公房使用权归谁

夫妻共有的公房,一般是以产权人的名义申请取得。

按照产权人的意愿,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

  1.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公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约定。

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

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1.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夫妻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1.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所分割的房屋财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等同于经济条件更好时,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都要带齐材料,避免分割财产。

由于结婚时间较长,财产数额较大,双方对房产分割情况比较熟,很多人认为既然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没必要,所以会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处理上面有异议,可以提出诉讼。

一般来说,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会要求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按照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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