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册亨离婚抚养费多少钱 2. 一审法院认为 册亨离婚抚养费多少钱 施某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施某7,一个女儿施某7岁。 由于施某的父亲、母亲都先于其去世,原、被告就抚养费问题协商不成,遂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抚育费。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
施某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施某7,一个女儿施某7岁。
由于施某的父亲、母亲都先于其去世,原、被告就抚养费问题协商不成,遂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抚育费。
本院认为,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
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单位给付的死者亲属抚恤金,其来源为国家机关,应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不属于遗产,应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原告张某1与被告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施某6、施某6之间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
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
但对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则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