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缺席审判中对于损害赔偿的争议 2.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死亡的规定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在诉讼实务中是许多离婚当事人最不愿意面对的。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对两种缺席审判的难点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一、缺席审判中对于损害赔偿的争议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当事人...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在诉讼实务中是许多离婚当事人最不愿意面对的。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对两种缺席审判的难点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有两种:一是离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这里的“近亲属”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
第九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条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事项协商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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