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街道指派监护权有什么手续?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民法典街道指派监护权有什么手续?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设定需要有法定的监护资格,有一定的监护方式,有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等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具体的监护人可以在父母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在不对监护人的认定上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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