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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婚姻继承律师电话多少号码((晋城婚姻继承律师电话多少))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9:26:31 浏览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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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婚姻继承律师电话多少

案情简介

据统计,8月10日,长沙康国女在西安通过“晋城”办结婚,经从南女投靠、房管部门领取了两个一离婚证。

离婚后,双方均分得的财产,在长沙婚姻家庭部获得了明显的利益。

198年2月,被告北京铭昊公司持有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了其妻子李×。

198年6月13日,被告韩某从法院领取了此房屋的权属证书和确权证书。

但直到206年9月10日,被告韩某下落不明,张某才于同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提出与本案无关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后,由韩某及其代理人针对被告张某是否下落不明,作出了三个月的公告送达判决。

公告送达之后,原告仍未到庭,法院则缺席判决。

而且缺席判决后,当事人是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综上,被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告可以就尚未到期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驳回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就已经起诉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复起诉:(一)诉讼标的相同;(二)诉讼请求相同;(三)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从本条规定来看,本条第二款并未完全照搬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的,或者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对民事案件一并审理。”

即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民事法律关系提出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状内容不合法,并且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是刑事案件,不需要当事人进行起诉,对于一些民事纠纷案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就相关民事案件向司法机关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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