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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行为犯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8:08:00 浏览量:6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身权利的侵害)。 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身权利的侵害)。

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1.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

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1.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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