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一)内地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三、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一)国内公民:(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港、澳居民身份...
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一)内地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三、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一)国内公民:(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4)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4)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5)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6)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
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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