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主体要件。 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 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过错行为与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主体要件。
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
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四)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三、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是多少?由于我国对精神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精神赔偿在我国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标准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元—3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元—50元。
具体的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及标准可能会依据过错方的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年龄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二、如何处理青春损失费纠纷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
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
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谈朋友期间,男女双方还是应当自重,同时重视并遵守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且爱且珍惜,恋爱过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为它对男女双方都没有保障,而且很容易引发”索要青春损失费“类似的纠纷。
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的术语,很显然这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不管是在分手还是离婚的时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
而要是愿意支付的话,那么法律也是不会就此进行调整,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在这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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